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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商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明才诉唐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才,唐继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商初字第0022号原告刘明才,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范立彬。被告唐继军,电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才诉被告唐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明才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刘明才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良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