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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兰营与陈修民、郭艳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营,陈修民,郭艳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刘兰营,农民。被告:陈修民,农民。被告:郭艳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营诉被告陈修民、郭艳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兰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兰营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孔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