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兰营与陈修民、郭艳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营,陈修民,郭艳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刘兰营,农民。被告:陈修民,农民。被告:郭艳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营诉被告陈修民、郭艳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兰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兰营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孔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