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200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10号马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会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