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郑恩、黄哲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郑恩,黄哲泉,吴振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395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章俊斌。被告:郑恩。被告:黄哲泉。被告:吴振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郑恩、黄哲泉、吴振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17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美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