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帝。被告:吴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文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