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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忠君与王自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君,王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5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君,男,4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王自安,男,5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教师,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自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自安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自安之妻在银行有存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自安之妻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