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晚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晚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4188号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康。委托代理人朱江。被告晚军。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晚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7元,由原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治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丛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