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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际伟与鲍穗枝、陈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际伟,鲍穗枝,陈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82号原告刘际伟,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鲍穗枝,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陈亚文,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际伟诉被告鲍穗枝、陈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际伟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际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由原告刘际伟负担。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