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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二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强与冯加庆、贺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冯加庆,贺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二初字第1341号原告王强,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加庆,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立新,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冯加庆、贺立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