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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胡爱香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余伟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胡某某,余甲,赵某某,某乙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上诉人某甲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某某审 判 员  吕某某代理审判员  夏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