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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商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陆英与徐友昌、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英,徐友昌,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373号原告陆英。委托代理人黄嘉忠。被告徐友昌,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被告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辉。委托代理人岑行,男,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英与被告徐友昌、海门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英负担。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