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丽芳与被执行人吴宝平、闵波明、毛传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芳,吴宝平、闵波明、毛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吕丽芳被执行人:吴宝平、闵波明、毛传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丽芳与吴宝平、闵波明、毛传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07)阳民二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宝平在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拆迁补偿等相关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吴宝平在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款等收入人民币18663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