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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艳与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朝行初字第391号原告王艳,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法定代表人吴凤岐,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柏序。委托代理人戴晓宽。原告王艳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诉称,2009年9月,小红门乡政府违法将原告房屋划在绿化隔离带内,并强迫原告与小红门乡腾退办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国土资源部公开小红门乡纳入北京市绿化隔离带项目的相关资料。该部答复称没有受理此项目。可见,小红门乡政府将原告房屋纳入绿化隔离带建设项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小红门乡政府违法将原告异地安置,提供的房屋不能办理任何产权手续。另外,小红门乡政府在原告房屋位置上建设亦庄轻轨线市政工程。事实上,小红门乡政府没有按照北京市政府要求建设绿化隔离带,也没有实现首都北京的真正绿化,更没有将原告原地安置。可见,小红门乡政府一方面假借绿化隔离带之名,非法强迫原告搬离。另一方面进行房地产开发谋取非法暴利。并且乡村干部侵占了原本属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小红门乡政府这种阳奉阴违的做法,不但玷污了北京市委、市政府名誉,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事实上,小红门地区拆迁补偿存在严重的问题。拆迁补偿款既没有公开,也没有足额到位。基于此,原告向被告申请涉案政府信息,但遭到拒绝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上述政府信���,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王艳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王艳针对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王艳。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 楠代理审判员  付光强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