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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赵文般、桂平市高科农业综合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文般;桂平市高科农业综合性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浔民初字第21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谭远明,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昌春,该行职工。 被告赵文般,男,1967年7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黄忠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桂平市。 被告桂平市高科农业综合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李晨,董事长。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赵文般、桂平市高科农业综合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红钊担任记录。……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被告赵文般、桂平市高科农业综合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第三人陈述称,(概述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 第三人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原告提 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 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本院认为,……。(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对本案适用法律及判决理由作全面阐述。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主 张逐一分析表态)。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先实体法后程序法依次写)的规定,(注: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字 样。)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内容多的应分项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六个月(一 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为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或×××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上诉于,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预交上诉费××元 (收款单位:×××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开户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谢红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