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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804号原告:靳某某,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崔燕,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靳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