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6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伟与姚莉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姚莉丽,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6551号原告李伟,男,1968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莉丽,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第三人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园子街100号东侧平房。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李伟(下称原告)与被告姚莉丽(下称被告)、第三人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依法组成由法官孙京瑞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海超,人民陪审员苟宝禄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莉丽、第三人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原告与被告设立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占40%股份,被告占60%股份。2008年11月,原告与被告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依该协议原告将40%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5000元,现被告除已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35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5000元并由第三人办理上述股权变更手续。被告及第三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为原告及被告,原告将其40%股权以55000元转让给被告,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原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2009年1月2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向原告还款55000元。另查,2006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设立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原告占40%股份,被告占60%股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承诺书、工商档案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原告同意将名下股权转让被告,现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款并由第三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事实充分且符合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姚莉丽给付李伟三万五千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伟将其持有的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权变更至姚莉丽名下,北京恒大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姚莉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京瑞代理审判员 王海超人民陪审员 苟宝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馥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