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福梅与丁清和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梅,丁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8号申请人李福梅,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清龙,男,汉族,系李福梅丈夫。被执行人丁清和,男,汉族,,农民。李福梅与丁清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丁清和赔偿李福梅4341.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清和现年71岁,丧失劳动能力,无住房,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虽为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800元,但此款主要用于丁清和夫妻二人生活、治病支出,故本院认为此款不能扣押划拨。另查明申请人李福梅其家庭也属当地困难户。经合议本院决定给予本案申请人司法救助4431.08元(包含案件受理费90元),并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