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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福梅与丁清和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梅,丁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8号申请人李福梅,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清龙,男,汉族,系李福梅丈夫。被执行人丁清和,男,汉族,,农民。李福梅与丁清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丁清和赔偿李福梅4341.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清和现年71岁,丧失劳动能力,无住房,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虽为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800元,但此款主要用于丁清和夫妻二人生活、治病支出,故本院认为此款不能扣押划拨。另查明申请人李福梅其家庭也属当地困难户。经合议本院决定给予本案申请人司法救助4431.08元(包含案件受理费90元),并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