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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美珍与金正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珍,金正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张美珍。委托代理人:厉建军。被告:金正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珍与被告金正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珍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美珍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