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美珍与金正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珍,金正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张美珍。委托代理人:厉建军。被告:金正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珍与被告金正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珍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美珍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