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颐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颐兴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山东颐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磊,董事长。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606号。法定代表人吕全友,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颐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颐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