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会会与被执行人刘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会,刘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牛 会 会 与 刘 曦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132号申请执行人牛会会,男。被执行人刘曦,男。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曦名下的银行存款叁仟元整(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亦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