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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杜永利与张成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利,张成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杜永利,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张成仁,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籍黑龙江省林口县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佰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利与被告张成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利以已与被告张成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永利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永利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