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吴文萍与吴子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萍,吴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95-6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萍,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吴子奎,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淮执字第0009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子奎名下的银行存款50445.30元,现因须对被执行人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子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445.3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