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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政诉被告杨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杨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李政,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楷,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税松,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杨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3年10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经法庭调解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