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超与曾斌、石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曾斌,石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32号申请人王超,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被执行人曾斌,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被执行人石发军,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农民。本院受理王超申请执行曾斌、石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王超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石发军赔偿30%为17406.03元。二、原告王超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曾斌赔偿20%为17406.03元。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汉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