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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马成发与张朝翠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发,张朝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发,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张朝翠,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马成发与张朝翠离婚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广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朝翠给付28214元的抚养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朝翠无房产、存款、车辆及工商注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成发对本院调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成发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朝翠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马伟杰人民陪审员  史爱辉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