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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谭运苟与桂阳县太和镇下高塘岭34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运苟,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号原告谭运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健,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负责人徐国安,男,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运苟与被告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在桂阳县太和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的土地补偿款70000元。原告提供了价值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下高塘岭34组在桂阳县太和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的土地补偿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堂舟代理审判员  周海兵人民陪审员  谭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