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法执裁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邓聚与泌阳县金马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聚,泌阳县金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裁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邓聚,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金马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陈勇,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0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聚与被执行人泌阳县金马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9月3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泌阳县金马食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泌阳县金马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厂区内的方便面生产设备(所查封设备明细,详见本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被执行人泌阳县金马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泌阳县金马食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限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查封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变现款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刘广录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