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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法执恢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恢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零春亮,陆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零春亮。被执行人陆振远。申请执行人零春亮与被执行人陆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陆振远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2107565301202529105账户的存款8800元,并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500元用以偿还余下部分债务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9)上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冯 林审判员  李枝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