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红光与陈济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172号原告何红光与被告陈济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红光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济土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红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济土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陈济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何红光经济损失216710.2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51元,执行费3218.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1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