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赖兆祯与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兆祯,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宋丙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赖兆祯。委托代理人李辉,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俐彦,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侠,系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丙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兆祯与被告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宋丙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兆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负担,结案全部退回给原告。审判长 陈亚荣审判员 姚继生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书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