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书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王永和,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宇书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永和。被告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书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