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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书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王永和,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宇书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永和。被告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书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