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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岳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诉被告安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安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周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XX,男,汉族,居民。被告安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安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盛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