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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上官国锋审 判 员 谢 海 涛人民陪审员 薛 伟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永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