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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永新诉尹细梨、洪贤林民间借贷纠纷1001一审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新,尹细梨,洪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01号原告:李永新,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尹细梨,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洪贤林,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永新诉被告尹细梨、洪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细梨、洪贤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新诉称:被告尹细梨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3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4%。经原告多次催还,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迟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800元及利息576元给原告;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尹细梨、洪贤林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永新与尹细梨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4日,尹细梨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永新借款4800元,并立具一张《借据》交由李永新收执。该《借据》内容为:本人尹细梨今借到李永新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正(¥4800)作为资金周转,月息4分。尹细梨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指印。李永新陈述其于当日以现金方式向尹细梨交付了上述借款。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洪贤林、尹细梨没有偿还任何款项给李永新。又查,尹细梨与洪贤林2010年4月2日在增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李永新的陈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尹细梨向李永新借款4800元的事实,有尹细梨立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李永新有权随时要求尹细梨偿还借款。由于尹细梨收到借款4800元后至今未向李永新偿还任何款项,故李永新现起诉要求尹细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4800元及支付从2013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总额不超过576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尹细梨应支付上述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该利率已超出上述规定,故本院仅支持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为标准计付本案的借款利息。李永新诉请中超出上述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债务是否属被告尹细梨与洪贤林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李永新可另案主张。尹细梨、洪贤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细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800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付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之日(总额不超过576元)给原告李永新;二、驳回原告李永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尹细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