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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忠会与丁建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会,丁建军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48-1号原告:梁忠会,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生,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蚧口村845号。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建军,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生,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牧云庵村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会诉被告丁建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会撤回对被告丁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