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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民初字第3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四川省源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四川省源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羊民初字第3756号原告苏艳。被告四川省源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2幢24-6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明,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原告苏艳与被告四川省源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古夏飞于2013年10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艳、被告四川省源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峰科技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艳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源峰科技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公司技术部员工苏艳2012年的年终奖金提成,合计8?000.00(大写:八仟元整)”。被告曾口头承诺2013年3月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000元。被告源峰科技公司辩称,原告曾是被告的员工,原告出具的借条也是真实的,但由于被告的上游公司违反规定操作被整顿,一直未向被告付款,被告处于经营困境,无力支付,被告才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并且欠条上载明的年终奖提成是被告违反规定操作市场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该笔款项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是被告技术部的员工。被告于2013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今欠公司技术部员工苏艳2012年的年终奖提成,合计?¥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工资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用人单位应按时发放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曾是被告的员工。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原告出示的《借条》的真实性,其在该《借条》中明确表示,欠原告“2012年的年终奖提成”8?000元,该“年终奖提成”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被告辩称该笔款项是违法所得,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但其提供的反驳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四川省源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艳一次性支付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省源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