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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凤台分公司与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凤台分公司,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淮南能源公司凤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负责人:张文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君仁、邓传虎。被执行人: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法定代表人:赵伶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1766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公司找不到,法定代表人赵伶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另查询公司无固定资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祖强审 判 员  俞晋高代理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九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