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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德丰电子有限公司与陈群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德丰电子有限公司,陈群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765号原告莆田市德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蔡丽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群华,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张明龙,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德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群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德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德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元,由原告莆田市德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