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民三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丹、陈龙云与刘家柱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陈龙云,刘家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91-1号原告:王丹,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原告:陈龙云,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刘家柱,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陈龙云与被告刘家柱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陈龙云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丹、陈龙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陈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两项共计2745元,由原告王丹、陈龙云共同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