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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福珠与永嘉县鹤盛镇上日川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珠,永嘉县鹤盛镇上日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周福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中英。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上日川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礼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珠诉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上日川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珠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福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周福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霜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