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78)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1969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自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