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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孔嘉英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孔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保全费116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