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孔嘉英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孔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保全费116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