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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负责人韩中学。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负责人陈建华,职务董事长。原告献县鑫润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增加诉讼请求,其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本级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移交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