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27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融亨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融亨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740-1号原告郑州融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梁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超聪,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世鹏。委托代理人常彦波,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融亨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答辩期限内,被告依法向本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告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金水辖区,���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望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河南省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郑州市金水路101号,属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郭敬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