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成华区**路*****售楼部附近,趁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黄某不备,从黄某身后徒手抢其黑色挎包,因黄某夹住挎包予以挣扎反抗,周某遂用力拽包致黄某摔倒在地,并被拖行数米。后被告人周某言语威胁黄某松手交出挎包,威胁未果后,继而用拳头击打黄某面部,用脚踩其全身。二人抓扯中,因黄某呼救致附近群众赶来,被告人周某见状后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成华区**路*****售楼部附近,趁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黄某不备,从黄某身后徒手抢其黑色挎包,因黄某夹住挎包予以挣扎反抗,因周某用力拽包致黄某摔倒在地,并被拖行2米左右。后被告人周某言语威胁黄某松手交出挎包,威胁未果后,继而用拳头击打黄某面部,用脚向其身上踢。二人抓扯中,因黄某呼救致附近群众赶来,被告人周某见状后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挡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所有女式手提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元,包内装有人民币130元。2013年9月13日,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周某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抢劫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伏治云人民陪审员 陶泽英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