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国才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国才,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14号原告庞国才。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万洲,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贾乐乐,该公司员工。原告庞国才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以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国才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庞国才负担。审判长 刘庆文审判员 殷玉伟审判员 卢成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宛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