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蒋某盗窃罪,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7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2008年4月26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3年5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陈申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1、2012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浙江银奥投资有限公司门口处,采用砖头砸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从被害人于亚宁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浙C×××××的本田轿车内窃得软壳中华328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390元)、GUCCI牌太阳镜1副(价值人民币4050元)、玉佩1块(价值人民币1500元)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5940元,车窗玻璃修复价格450元。案发后,GUCCI牌太阳镜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2、2012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蒋某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同一首歌地下车库东南角处,采用砖头砸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从被害人王利军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浙F×××××的丰田轿车内窃得现金40元、飞利浦牌剃须刀1把(价值人民币75元)、仿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40元)、夹克西装1件(价值人民币1080元)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735元,车窗玻璃修复价格250元。案发后,飞利浦牌剃须刀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3、2013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蒋某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米兰商务酒店门口处,采用砖头砸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从被害人张招华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E×××××的天籁轿车内窃得导航仪1部(价值人民币90元)、现金70元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60元,车窗玻璃修复价格310元。4、2013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428号门口处,为实施盗窃,用砖头将被害人张涛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浙F×××××的马自达6轿车车窗玻璃砸碎,未窃得财物,车窗玻璃修复价格310元。5、2013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至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阳光地带北门口马路边,采用砖头砸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从被害人石坚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豫E×××××的道奇酷威轿车内窃得现金600元、HTC牌G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70元)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770元,车窗玻璃修复价格75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3年3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在其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村日晖桥下(北)18号底楼104号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顾桂林、秦超采用“烫吸”的方式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在其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村日晖桥下(北)18号底楼104号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顾桂林、秦超采用“烫吸”的方式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亚宁、王利军、张招华、张涛、石坚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王正国、钱军、顾桂林、秦超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一人犯两罪,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