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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二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凤山诉陈永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山,陈永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405号原告赵凤山,住蛟河市。被告陈永忠,住吉林市。原告赵凤山与被告陈永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凤山诉称:2011年期间,被告陈永忠向吉林温馨花园小区、沃尔玛商场供应石材,找到我负责安装,共欠石材安装费220,000.00元。被告陈永忠给我出具了两份欠据,但至今未予给付,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石材安装费2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原告赵凤山当庭提供了欠据两份,证明被告陈永忠尚欠原告石材安装款220,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永忠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期间,被告陈永忠向吉林市温馨家园小区及沃尔玛商场供应石材,均由原告赵凤山负责石材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陈永忠于2011年6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写明欠温馨家园工程中石材安装费80,000.00元,2011年9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写明欠沃尔玛商场工程中石材安装费140,000.00元,两项合计220,0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陈永忠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永忠与原告赵凤山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原告赵凤山已经完成石材安装工程,且被告陈永忠给原告赵凤山出具了石材安装款的结算欠据,故原告赵凤山要求被告陈永忠支付石材安装款220,000.00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凤山石材安装款2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00元,由被告陈永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