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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江浙潘与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浙潘,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江浙潘,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建梅,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维华,北京徐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新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克锋,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浙潘与被告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浙潘在预交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江浙潘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