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陈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明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绍虎”),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11年4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乳名“文康”),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06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被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陈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底以来,本市居民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张岗组一平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黄某甲受徐某安排为赌场站岗望风并接送赌客,共获利900元;被告人陈某受徐某和黄某甲安排为赌场站岗望风,共获利600元。2013年6月4日16时许,明光市公安局民警接匿名举报后赶赴现场,抓获涉赌人员十余人,收缴赌资601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并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供述;辨认笔录;书证: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收入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陈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底,本市居民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明东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张岗组一平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指派被告人黄某甲为其赌场望风并接送赌客。同年6月1日,经黄某甲介绍,被告人陈某开始为该赌场望风。徐某向两名被告人各支付每天200元的报酬。同年6月4日16时许,明光市公安局民警接匿名举报后,在现场将告人黄某甲、陈某等人抓获,收缴赌资60164元。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甲共非法获利900元,被告人陈某共非法获利6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陈某已将全部赃款退回。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庞某、汤某、李某甲、王某、黄某乙、郜某甲、马某、李某乙、许某、高某、郜某乙证言;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供述;辨认笔录;书证: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收入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无视国法,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陈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甲的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11月4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11月4日止)三、对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所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